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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赫龙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2121号被执行人:赫龙被执行人赫龙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的(2013)武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判处赫龙罚金4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赫龙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赫龙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判决履行义务。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赫龙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