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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秘增会、杨秀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秘增会,杨秀伟,随延修,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15号申请人:秘增会,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杨秀伟,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随延修,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城区。。被申请人:张兰,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城区。.申请人秘增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杨秀伟、随延修、张兰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秘增会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冀T×××××号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秘增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秀伟、随延修、张兰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