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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14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荣,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现住西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1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荣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荣在其儿子张保灵的西华县迟营乡斜楼行政村家南院墙外菜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俗称大烟),2017年3月23日上午被西华县公安局迟营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经现场清点宋荣种植罂粟数量为1770株。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荣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宋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荣在其儿子张保灵的西华县迟营乡斜楼行政村家南院墙外菜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俗称大烟),2017年3月23日上午被西华县公安局迟营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铲除,查获后经现场清点宋荣种植罂粟数量为1770株。在铲除过程中,被告人宋荣主动配合民警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宋荣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张某2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销毁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荣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共计177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荣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荣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在铲除过程中,被告人宋荣主动配合民警铲除,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荣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相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