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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颖、叶继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叶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李颖,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许杨剑,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继忠,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怀来县。申请执行人李颖与被执行人叶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冀0702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颖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继忠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35617.7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忻盛功审 判 员  张万明代理审判员  张斐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