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苏文容与杜青山、吴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容,杜青山,吴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12595号原告:苏文容,男,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杜青山,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吴彬彬,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苏文容与被告杜青山、吴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文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青山、吴彬彬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文容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杜青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日(借款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2%月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吴彬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杜青山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于2016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吴彬彬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满后,被告杜青山分文未付,被告吴彬彬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杜青山、吴彬彬均未作答辩。原告苏文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间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3份,以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杜青山于2016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11月1日,月利率为2%。被告吴彬彬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杜青山、吴彬彬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6年8月1日,被告杜青山因需向原告苏文容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11月1日,月利率2%。被告吴彬彬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期届满后,二被告未能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关系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借款及利率,借款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的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杜青山约定月利率2%,不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从其约定。被告吴彬彬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依法应对诉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青山追偿。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青山、吴彬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青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文容借款50000元及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彬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青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杜青山、吴彬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禤汉夏审 判 员 黄庆明人民陪审员 苏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