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敬云诉被告徐兴强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敬云,徐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437号原告:杨敬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兴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杨敬云与被告徐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杨敬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敬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