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生于1957年12月18日,住陕西省千阳县,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23日,住陕西省千阳县,千阳县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将执行标的10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