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继平与张波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平,张波,权强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497号原告:王继平,男,汉族,1963年8月8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张波,男,汉族,1982年9月4日生,住沧县。第三人:权强,男,汉族,1982年9月4日生,住沧县。原告王继平与被告张波、第三人权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秋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