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吴丽娟与刘飞、张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娟,刘飞,张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980号原告:吴丽娟,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飞,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张香凤,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丽娟与被告刘飞、张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起诉时被告刘飞、张香凤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汪继春人民陪审员 杜 杨人民陪审员 薛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