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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吴丽娟与刘飞、张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娟,刘飞,张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980号原告:吴丽娟,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飞,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张香凤,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丽娟与被告刘飞、张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起诉时被告刘飞、张香凤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汪继春人民陪审员  杜 杨人民陪审员  薛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