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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秦艳龙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艳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11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艳龙,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合阳县,文化程度大专,户籍住址陕西省合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启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艳龙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5日,被告人秦艳龙在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95的中信I白金卡,后被告人秦艳龙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2016年5月5日该卡发生逾期,被告人秦艳龙在2016年8月17日还款100元后再无还款,经中信银行以函寄、上门催收等方式向秦艳龙催收欠款无果。截止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秦艳龙共透支人民币94945.04元(本金人民币59706.53元,利息等费用35238.51元)。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秦艳龙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艳龙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秦艳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唯辩称被告人秦艳龙具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艳龙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艳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艳龙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艳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艳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凡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