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光明路支行与竭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523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光明路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星。被执行人:竭为国。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光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竭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吉通山证经字第607号公证书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7月17日提交到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终结。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