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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银修与杨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修,杨志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368号原告:陈银修,男,生于1947年4月25日,汉族,住舞阳县。被告:杨志成,男,生于1955年4月2日,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修与被告杨志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银修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志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银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修撤回对被告杨志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银修负担。审判员  程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