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民终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伟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刘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张伟敏,刘忠,武春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方正镇前进街晟水名苑9号楼东数第5层1-2层。负责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小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敏。委托代理人:叶咏,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忠。原审被告:武春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伟敏,原审被告刘忠、武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本案被上诉人张伟敏一审提供的修理清单及修理费发票并非其车辆实际修理公司开具,相关证据为虚假证据,故证明涉案事故车辆相关损失的原始凭证与评估报告之间无法印证,证明涉案事故车辆损失的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智勇审 判 员 周栋才审 判 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立东书 记 员 李 洁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