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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正坦与梁洪、梁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坦,梁洪,梁勇,欧阳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民初1549号原告杨正坦,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梁洪,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代理人欧阳兰,系梁洪的妻子。被告梁勇,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欧阳兰,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杨正坦与被告梁洪、梁勇、欧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正坦、被告欧阳兰并代理被告梁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法定利息;2、原告享有翡翠云天家园9栋1202房的优先受偿权;3、被告梁洪、梁勇、欧阳兰对借款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送达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梁洪、欧阳兰答辩要点:对于原告杨正坦所主张借款的金额、时间均无异议,但欧阳兰对于梁勇将其翡翠云天家园1205号房屋抵押给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原告抵押权一事不清楚,不承担责任。被告梁勇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被告梁洪因支付工人工资需要,于2015年2月9日向原告杨正坦借款人民币35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5%(5250元/月),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梁洪今借到杨正坦现金叄拾伍万元整,按每月利息1.5%(5250元/月)支付,归还日期为2015年6月9日还清。”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梁洪未向原告杨正坦进行清偿。2、被告梁勇于2015年2月9日向上述原告杨正坦与被告梁洪之间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承诺,载明“梁洪如到期无力偿还杨正坦现金叄拾伍万元整,承诺将翡翠云天9栋1202室房屋产权以叄拾伍万元过户于杨正坦(处理权归杨正坦)”,并在承诺书上签名捺手印,梁勇与杨正坦未将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3、2016年8月21日,梁勇就梁洪所欠杨正坦现金350000元和168700元租金(已另案诉讼),共同出具承诺书,并梁勇承诺若梁洪无力偿还,承诺将翡翠云天9栋1202室房屋抵押给杨正坦,若该房屋不够清偿上述杨正坦欠款,剩余欠款由梁勇负责偿还。梁勇和梁洪分别以担保人和债务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捺手印。上述承诺房屋抵押担保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1、本案中梁洪对杨正坦债务是否为与欧阳兰共同债务。在本案中,本院认为该债务发生与梁洪与欧阳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欧阳兰对该债务的形成不持异议,并在借条下方签名及按捺手印,并无应认定为梁洪个人债务的情形,故应认定为梁洪与欧阳兰的夫妻共同债务并应共同清偿,而应作为梁洪与欧阳兰夫妻共同债务并共同清偿。2、梁勇虽承诺以翡翠云天家园1205号房屋为梁洪向杨正坦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就此到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并未生效。杨正坦主张对该不动产享有拍卖、变卖的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3、被告梁勇在本案中担保责任的承担。在本案中,被告梁勇在《承诺书》中表示梁洪若无力偿还及翡翠云天家园1205号房屋抵押款项不够偿还梁洪所欠杨正坦350000元借款本金,该剩余欠款由其负责偿还。通过上述梁勇在承诺书上的表述,梁勇提供了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故梁勇与梁洪、杨正坦之间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因梁勇在承诺书上未就梁洪所欠杨正坦350000元借款利息作出承诺,故梁勇只应对杨正坦主张的350000元借款本金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梁洪对原告杨正坦所负的本金350000元、每月利息1.5%(5250元/月)的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该债务系梁洪与欧阳兰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梁勇提供的抵押担保未生效,但其就梁洪所欠杨正坦350000元之债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送达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梁洪、欧阳兰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正坦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从2015年2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梁勇对被告梁洪所借原告杨正坦的350000元借款本金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梁洪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被告梁勇对原告杨正坦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正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梁洪、欧阳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珍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