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执8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有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有福,华晓红,陈秀英,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847号之四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有福,曾用名林义来,男,汉族,1965年4月11日生,住赣州市于都县。被执行人华晓红,女,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执行人陈秀英,女,汉族,1962年2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执行人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休闲娱乐城北区主楼2001号。法定代表人林有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有福、华晓红、陈秀英、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中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2日,依法委托江西省银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林有福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产权证号:S0××××63)的房产。2017年6月9日李勇(男,身份证号码:××××××××××)、江春梅(女,身份证号码:××××××××××)以1007000元的最高价竞的该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林有福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产权证号:S0××××63),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确认归买受人李勇、江春梅所有;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有福所有的上述房产的查封和抵押;三、买受人李勇、江春梅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包括水、电、气)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慧明审 判 员 涂香斌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