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更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四杰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四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2469号罪犯陈四杰,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渑池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2002)三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四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84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1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复字第00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五次,共减刑四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陈四杰于2001年8月14日22时许,在渑池县笃忠乡藕池美食城喝酒时,与黄某发生口角,黄某、王某等人将陈四杰按到地上拳打脚踢,陈四杰跑回饭店厨房拿一把菜刀朝王某前胸猛砍一刀致王某当场死亡。罪犯陈四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警告处分1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3/4。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四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四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朝晖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焦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文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