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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7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董国富与王长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富,王长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7226号原告:董国富,男,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长印,男,汉族,1951年6月5日出生,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董国富诉被告王长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国富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