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开臣与杨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臣,杨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杨开臣。被执行人:杨群。本院在执行杨开臣与杨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202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杨群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开臣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蒲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