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州纳能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正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纳能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正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726号原告:广州纳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48号内金羊大厦1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791331OR。法定代表人:罗俊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鹏,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正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沙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4023679Q。法定代表人:陈焕然。原告广州纳能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正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纳能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纳能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广州纳能化工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纳能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正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78元,减半收取为4639元(原告广州纳能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纳能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