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蚌埠市禹会区盛丰钢管租赁站与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禹会区盛丰钢管租赁站,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301号原告:蚌埠市禹会区盛丰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黑虎山路西侧三水厂围墙南侧黑虎山东侧土坡内。经营者:宋元发,男,汉族,1954年7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平凡,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216XA。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坤,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蚌埠市禹会区盛丰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