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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督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波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焦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督64号申请人: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10-4。法定代表人:胡世光,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焦波,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焦波是该小区业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物业服务等费用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雷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乐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