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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正娥与李建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娥,李建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106号原告:陈正娥,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锋,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建东,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住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天一公寓1幢0107室、0108室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5800088W。代表人:杨潮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法,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娥诉被告李建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正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燕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