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丽云诉昆明千弘药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云,昆明千弘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632号原告张丽云,女,汉族,1965年1月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委托代理人郑文祥,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系张丽云之丈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千弘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愿兵,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郑和路**号。原告张丽云诉被告昆明千弘药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丽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云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丽云承担。审 判 长 王 梅审 判 员 唐 燕人民陪审员 王本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