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吴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吴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717号原告:蔡某某,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吴某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泽帅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