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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义马市三合天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山县某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马市三合天源商贸有限公司,鲁山县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义马市三合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址:义马市,法定代表人:杨某,男。被执行人鲁山县某物资有限公司,地址:鲁山县。法定代表人:王某,男。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马市三合天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山县某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撤回申请,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