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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洪秀丽与李欢迎、张文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秀丽,李欢迎,张文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洪秀丽,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李欢迎,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张文献,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洪秀丽与李欢迎、张文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欢迎、张文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欢迎、张文献银行存款2634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63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