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贤军与马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军,马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933号原告:李贤军,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马坤,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李贤军与被告马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贤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过程中,因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依法扣除审限。本院认为:李贤军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贤军负担。审 判 长 王永成人民陪审员 丁方芹人民陪审员 张裕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婉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