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武洋与忠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武洋,忠县人民政府,周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3行初43号原告周武洋,男,194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喻娟,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忠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35571528-3。法定代表人江夏,忠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张浩,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特别授权。第三人周国成,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武洋与被告忠县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周国成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武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武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武洋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方 元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人民陪审员  刘邦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