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特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幻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苏永健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幻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永健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特96号申请人:南京幻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宁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谢文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兵,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平,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永健,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宿迁市宿城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人南京幻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宁浦劳人仲案〔2017〕26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南京幻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京幻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南京幻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浦劳人仲案〔2017〕26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南京幻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姜 欣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