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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3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小彬、王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小彬,王璐,李克超,丁屏,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3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126号。负责人:许尔波,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小彬,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王璐,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李克超,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丁屏,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被执行人:王猛,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小彬、王璐、李克超、丁屏、王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执行到位125000元已拨付给申请人,对于剩余的款项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蔡红虹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