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民终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某、覃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民终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8年5月11日生,壮族,湖南省双峰县人,现租住广西象州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某,男,1977年12月30日生,壮族,妙皇乡林业站职工,现租住象州县。上诉人王某因与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决定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象州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象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覃学敏审判员 覃奇明审判员 田宁芳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若琪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函象州县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覃顺华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发回重审。主要存在问题如下:一、王某与覃顺华夫妻双方购买的商品房权属清楚,不存在争议,双方离婚时应该分割,不需另案审理。二、判决王某与覃顺华离婚时,应就双方所欠债务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核查清楚,一并分担处理。以上意见仅供重审时参考。201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广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