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与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罗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866号原告: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宗文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辉,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该公司职员,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罗斌,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左岸社区双拥路先福安置区B10栋8号门面,原告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长 黄建国审判员 熊文才审判员 郑保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