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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执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金召与季浩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召,季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召,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季浩明,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王金召与季浩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季浩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申请人王金召当面给付5500元,季浩明自愿定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6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本案剩余欠款12305元支付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普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京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