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执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金召与季浩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召,季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召,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季浩明,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王金召与季浩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季浩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申请人王金召当面给付5500元,季浩明自愿定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6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本案剩余欠款12305元支付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普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京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