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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25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淄博金城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金城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5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淄博金城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双沟村。法定代表人:王元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解放村东。法定代表人:王君,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金城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川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远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金城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