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曹满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新,曹满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建新,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曹满章,男,194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再审申请人张建新因与被申请人曹满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内0304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建新申请再审称,1、张建新在一审调解过程中,受到法官的误导,作出错误的判断。由于张建新受到丈夫去世的打击,且本人患有脑梗,终日浑浑噩噩,更不懂法律。在原审过程中,法官称该调解为庭前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调解的结果,可以再行审判处理,因此张建新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本以为只是个形式上的笔录,谁知后来张建新被告知,调解书就是一审的审理结果。这与法官跟张建新所说的严重不符。且从法律上而言调解书是不可以上诉的,何来的再行审理呢?2、曹满章在原审过程中所说的张建新向其借款3.2万元与事实严重不符,该钱是张建新的丈夫、曹满章的儿子寄存在曹满章处的,并不存在张建新向其借款的事实。张建新的丈夫为了治疗疾病,从曹满章处拿回此部分钱财是合理合法的,不是借款。且张建新及其丈夫与曹满章并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3、张建新与其丈夫均为二婚,长期以来丈夫将工资一直寄存在曹满章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张建新丈夫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未经过张建新同意,丈夫无权擅自处分。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张建新一直隐忍,但时至今日,曹满章竟然起诉说张建新向其借款,张建新认为这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建新未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张建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 惧审判员 王璟贤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