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名初与王题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名初,王题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4民初774号原告:谢名初,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王题丑,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谢名初与被告王题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王题丑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名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题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名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谢名初、王题丑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15日,王题丑以没钱过年为由向谢名初借款2500元,有王题丑出具的借条为凭。之后,王题丑偿还300元,至今尚欠谢名初借款2200元。王题丑未作答辩。经审查,王题丑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谢名初提供的证据形式、内容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力可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5日,王题丑向谢名初借款25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由谢名初收执,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谢名初在庭审中述称,《欠条》出具后王题丑还款300元,现尚欠2200元。本院认为,谢名初与王题丑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在庭审过程中,谢名初自认王题丑已偿还了300元,现尚欠2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已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规定,本院确认王题丑至今尚欠谢名初借款本金2200元。综上所述,谢名初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王题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王题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名初借款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题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秀琴人民陪审员 丁雅婷人民陪审员 洪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嫄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