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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张大奎与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奎,赵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民初3325号原告:张大奎,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被告:赵明,男,1980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后山寺自然村七队)。原告张大奎诉被告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大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165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赵明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4月24日向原告购买焦炭,总价款11657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原告要求被告于2016年4月5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一张新的欠条,旧欠条被被告赵明收回后,被告仍未给付欠款。被告赵明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4年4月24日出具的欠条和2016年4月5日出具的欠条各一份,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4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焦煤,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老张焦炭款壹万壹仟陆佰伍拾柒圆整(¥11657)赵明2014.4.24”。2016年4月5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老张焦炭款壹万壹仟陆佰伍拾柒圆整(¥11657)赵明2016.4.5”。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遂引起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明欠原告货款11657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1657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大奎支付货款116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夫军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