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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9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胡小琴与王永军、赵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琴,王永军,赵孟,徐祥忠,江阴市水利农机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488号原告:胡小琴,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陈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军,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赵孟,男,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徐祥忠,男,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江阴市水利农机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市政大厦1301室。负责人:卢建法。原告胡小琴与被告王永军、赵孟、徐祥忠、江阴市水利农机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胡小琴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小琴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胡小琴已预交),由胡小琴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