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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史某1与史某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某2,史某1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民终1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2,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生,,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1,女,汉族,2014年1月19日生,,住镇江市。法定代理人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5日生,,住镇江市,系史某1母亲。上诉人史某2因与被上诉人史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110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史某2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每月看望被上诉人,月均购买食品物资旅游等费用超出400元,被上诉人未考虑上诉人实际抚育费的增加,单独提出增加生活费无事实依据。2、上诉人目前每月实发工资不足2000元,收入无明显增加,生活拮据,物价没有上涨,抚育费应按照上诉人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史某1辩称,一、上诉人一直强调物价没有上涨,我们都清楚这两年物价水平都有所提高,最基本工资也上涨;二、工资单的问题。在一审中提交的工资流水是基本工资,但其实工资有两张卡,并不是他所有的收入。法院应该调查上诉人工资卡的流水。拿到手是2000多一点,五险一金也是福利的一部分。我觉得在给孩子抚养费情况下,不应该根据他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来衡量,是片面的。三、现在孩子3岁多,每月要喝奶粉,一个月要四、五罐奶粉,600元能干什么。孩子的衣服基本都是我在买。这两年期间,上诉人说其每月花在孩子身上说要400多,与实际不符。史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史某2增加生活费至每月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史某1法定代理人徐某与史某2史某2各半承担,史某1自愿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史某1法定代理人徐某与史某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生育史某1,后双方于2015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史某1随徐某生活,史某2自2015年6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史某1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史某1法定代理人徐某与史某2各半承担,至史某1独立生活时为止。史某2每月可探望史某1两次,至史某1十八周岁为止。判决生效后,双方均履行了自己的法律义务。另查明,史某2目前每月实发工资(扣除相关社会保险金后)平均在2000元左右,2017年1月工资为28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民事判决书、出生证明、工资证明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现史某1要求史某2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史某2目前工资无明显增长,每月实发工资(扣除相关社会保险金后)平均在2000元左右,但随着物价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史某1的抚育成本的确在增大,且史某22017年1月工资也达到2800元,可适当增加史某1的抚育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史某2自2017年4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史某1生活费650元,史某1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史某1法定代理人徐某与史某2各半承担,至史某1独立生活时为止。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上诉人现以物价水平明显提高为由要求上诉人增加生活费。根据最近几年物价走势,部分物价确有上涨,史某1的抚育成本增大是事实。上诉人称其收入无明显增加,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收入状况结合物价水平酌情确定给付被上诉人史某1生活费65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每月看望被上诉人,月均购买食品物资旅游等费用超出400元,因购买食品物资旅游等非上诉人的义务,系上诉人的自愿行为,且处于不确定状态,上诉人以此对抗增加给付生活费的义务,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抚育费应按照上诉人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根据上诉人目前月平均在2000元左右实际收入,每月生活费650元与上诉人收入的30%并无明显差距。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史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史某2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涛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殷卓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