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0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洪贵与景金华、景保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贵,景金华,景保秋,张玲杰,临清市康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35-1号原告孙洪贵,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景金华,男,50岁,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景保秋,男,3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玲杰,女,2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临清市康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尹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玲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贵诉被告临清市康琪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价值7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红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