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1925王甫杰与陈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甫杰,陈晔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925号原告:王甫杰,男,194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东,如皋市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晔,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王甫杰与被告陈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7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及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原告王甫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上述费用,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甫杰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元。审 判 长 王维申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荀 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