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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1925王甫杰与陈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甫杰,陈晔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925号原告:王甫杰,男,194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东,如皋市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晔,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王甫杰与被告陈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7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及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原告王甫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上述费用,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甫杰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元。审 判 长  王维申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荀 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