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玲霞、袁继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玲霞,袁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978号申请执行人姚玲霞,女,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袁继亮,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桐横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袁继亮支付申请执行人姚玲霞案款15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33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继亮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2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邓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