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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宪生、曲阜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生,曲阜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生,住曲阜市被执行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行政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1行再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