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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5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达锦与陈显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达锦,陈显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583号原告:郭达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刘正超,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显威,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谢明,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达锦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17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