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温艳华与李义、于金荣因借款合同纠纷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恢174号温艳华、李义、于金荣: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温艳华与被执行人李义、于金荣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6)吉020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义、于金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温艳华共计30750元,本案标的为3075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在本院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将33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故被执行人李义、于金荣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和解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