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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温艳华与李义、于金荣因借款合同纠纷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恢174号温艳华、李义、于金荣: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温艳华与被执行人李义、于金荣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6)吉020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义、于金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温艳华共计30750元,本案标的为3075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在本院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将33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故被执行人李义、于金荣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和解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