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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邓雄仁与雷记娥、李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雄仁,雷记娥,李细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404号原告邓雄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水华,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雷记娥,女,汉族。被告李细发,男,汉族。系雷记娥之妻。委托代理人李红兵,男,汉族。系两被告长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雄仁诉被告雷记娥、李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且被告方已支付,原告邓雄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记娥、李细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雄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雄仁撤回对被告雷记娥、李细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邓雄仁承担。审 判 员  曹净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丹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