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邓雄仁与雷记娥、李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雄仁,雷记娥,李细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404号原告邓雄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水华,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雷记娥,女,汉族。被告李细发,男,汉族。系雷记娥之妻。委托代理人李红兵,男,汉族。系两被告长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雄仁诉被告雷记娥、李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且被告方已支付,原告邓雄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记娥、李细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雄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雄仁撤回对被告雷记娥、李细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邓雄仁承担。审 判 员 曹净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丹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