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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5029万延强与包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延强,包红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029号原告:万延强,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敬乾,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红兵,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原告万延强与被告包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林名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延强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延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万延强负担。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