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薛龙、薛本庸等与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龙,薛本庸,薛本忠,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711号原告:薛龙,男,193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原告:薛本庸,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原告:薛本忠,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本忠,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琨,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建设路个旧客运中心站内。法定代表人:袁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霓,云南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薛龙、薛本庸、薛本忠与被告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薛龙、薛本庸、薛本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龙、薛本庸、薛本忠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龙、薛本庸、薛本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薛龙、薛本庸、薛本忠负担。审判长 桂传毅审判员 许 迪审判员 王世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