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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执恢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中市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达市中医院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中市医药经销有限公司,安达市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执恢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市医药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安达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杰,职务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市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达市中医院债务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令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晓龙审判员  郑晓峰审判员  尹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英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