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686号之一申请人:罗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罗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奉新县。罗小战诉被告朱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某某、罗某某的银行存款825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罗某某以筠阳街办建设路升宇佳园高房权证筠字第1000868-1-16房屋一套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某某、罗某某银行存款825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4645元,由被申请人朱某某、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佳露 更多数据: